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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5财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何利锋与重庆捷尔士显示技术有限公司刘刚审结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利锋,刘刚,重庆捷尔士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财保43号申请人何利锋,男,生于1972年3月13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申请人刘刚,男,生于1975年12月8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申请人重庆捷尔士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工业园区,注册号500228000005550。申请人何利锋与被申请人刘刚、重庆捷尔士显示技术有限公司因解除诉讼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2017)渝0155执保6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重庆捷尔士显示技术有限公司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平支行帐户存款40万元及申请人何利锋提供担保的房屋。现申请人何利锋以诉讼案件已审结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查封的保全财产及担保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诉讼已审结,申请人何利锋申请解除查封的保全财产及担保财产,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重庆捷尔士显示技术有限公司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平支行存款40万元予以解除保全。二、对申请人何利锋提供的担保房屋一套予以解除保全。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胡 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艾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