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582财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吴超凡、被申请人林良榕、被申请人福州屹立物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超凡,林良榕,福州屹立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财保78号申请人:吴超凡,男,197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公民身份号码35×××××1X。被申请人:林良榕,男,197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闽侯县,公民身份号码35×××××3X。被申请人:福州屹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林基祥。申请人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林良榕名下的闽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被申请人福州屹立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闽AX×××××挂号挂车。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5月20日,柴五龙驾驶分别登记在两被申请人名下的闽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闽AX×××××挂号挂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申请人之子吴友忍当场死亡。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肇事车辆闽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闽AX×××××挂号挂车。案件申请费300元,由申请人吴超凡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赔偿权利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仲裁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陈琦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俊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