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1民初2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沈阳XXXX有限公司与被告盘锦XXXX有限公司、盘锦XXXX有限公司电力设备制造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XXXX有限公司,盘锦XXXX有限公司,盘锦XXXX有限公司电力设备制造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1民初2332号申请人:沈阳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经济开发区中兴大街东侧沈东五路。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盘锦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工业大街。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盘锦XXXX有限公司电力设备制造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渤海赵家。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XXXX有限公司与被告盘锦XXXX有限公司、盘锦XXXX有限公司电力设备制造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沈阳XXXX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盘锦XXXX有限公司、盘锦XXXX有限公司电力设备制造分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XX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中国太平洋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浑南支公司出具的保单咻函(保险金额为人民币XX万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沈阳XXXX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盘锦XXXX有限公司、盘锦XXXX有限公司电力设备制造分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XX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雪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