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5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曾素华、章胜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素华,章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5执127号申请执行人:曾素华,女,1957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神县。被执行人:章胜利,男,1982年8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青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曾素华与被执行人章胜利合同诈骗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章胜利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确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曾素华与被执行人章胜利合同诈骗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审判员 陈友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豆 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