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漯法执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东方与被执行人陈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方,陈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漯法执字第71-2号申请执行人:王东方、女、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被执行人:陈旭、男、汉族、住漯河市郾城区。申请执行人王东方与被执行人陈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漯河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漯仲字第5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王东方的申请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郾执他字第2-2号执行裁定书,并依据(2014)郾执他字第2-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陈旭名下的房产证号为漯200800194**号房屋所有权,因被执行人陈旭未履行(2014)漯仲字第54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陈旭名下位于漯河市淮河路、产权证号为200800194**号房屋所有权移交技术部门进行评估,评估报告已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我院于2017年5月8日10时至2017年5月9日10时止(延时除外)对陈旭名下位于漯河市淮河路、产权证号为200800194**号房屋所有权进行第一次网络司法拍卖,2017年5月9日,竞买人顾铁庄以最高价461600元竟得该房地产所有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陈旭名下位于漯河市淮河路产权证号为200800194**号房产所有权的查封。二、陈旭名下位于漯河市淮河路、产权证号为200800194**号房屋所有权及相对应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顾铁庄所有。三、顾铁庄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产权登记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沛审判员 刘晓军审判员 李亚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冉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