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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3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广西凤糖鹿寨制糖有限责任公司与方小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凤糖鹿寨制糖有限责任公司,方小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3民初414号原告:广西凤糖鹿寨制糖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方小春。原告广西凤糖鹿寨制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方小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西凤糖鹿寨制糖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系原告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凤糖鹿寨制糖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1元,减半收取131元,由原告广西凤糖鹿寨制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陶艳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明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