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执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晨炜与被执行人张靖梅、张靖宏、郝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晨炜,张靖梅,张靖宏,郝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700号申请执行人赵晨炜,男。被执行人张靖梅,女。被执行人张靖宏,女。被执行人郝建军,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晨炜与被执行人张靖梅、张靖宏、郝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三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义务,我院依法强制执行,查封了被执行人郝建军所有的位于靖边县双家湾门面楼的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24执7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罗振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