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1执2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赵李勇与张杨、阳琳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李勇,张杨,阳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1执269-2号申请执行人:赵李勇,男,汉族,生于1971年8月19日,住四川省旺苍县。被执行人:张杨,男,汉族,生于1972年12月28日,住四川省旺苍县。被执行人:阳琳,女,汉族,生于1972年12月28日,住四川省旺苍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旺苍县人民法院生效的(2017)川0821民初4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杨、阳琳在绵阳市科创园区园艺街北段139号田森.奥林春天有住宅用房一套,产权证号为:权0200367。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杨、阳琳按份共有的座落于四川省绵阳市科创园区住宅用房一套(面积165.82平方米)。二、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毁损、擅自处置被查封的房产,不得转移过户、设定抵押,或以其他方式阻碍人民法院的执行。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米加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