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1民初365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高淑君与邹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淑君,邹航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1民初3659号之三申请人:高淑君,女,196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刚勇:四川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莹洁:四川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邹航,男,198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原告高淑君与被告邹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2016)川0181民初3659号民事裁定,1、对被申请人邹航所有的位于都江堰市滨江街道办事处天府大道“峰景尚品居”X号X栋X单元X楼X号房屋(业务件号:权02698xx,权证号:监证04227xx),位于都江堰市幸福镇都江堰大道岷江路X号X栋X单元X楼X号房屋(业务件号:权01143xx,权证号:监证01274xx),共两套予以查封;2、对案外人张英所有的位于都江堰市胥家镇高桥村X栋X单元X楼X号(业务件号:权03440xx,权证号:监证05320xx)房屋一套予以查封。现原告高淑君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高淑君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解封,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邹航所有的位于都江堰市滨江街道办事处天府大道“峰景尚品居”X号X栋X单元X楼X号房屋(业务件号:权02698xx,权证号:监证04227xx),位于都江堰市幸福镇都江堰大道岷江路X号X栋X单元X楼X号房屋(业务件号:权01143xx,权证号:监证01274xx),共两套的查封。二、解除对案外人张英所有的位于都江堰市胥家镇高桥村X栋X单元X楼X号(业务件号:权03440xx,权证号:监证05320xx)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兰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