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502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于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于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02民初360号原告:姜某某,男,生于1995年7月24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大学文化,在校学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某,宁夏永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于某某,女,生于1978年11月15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大学文化,教师,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某某,宁夏中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姜某某诉被告于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姜某某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某某撤回对被告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审判员 靳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岳倩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