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执7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李保能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保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718号之一被执行人:李保能,住江苏省灌云县东王集乡。案由:盗窃罪执行依据: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港刑初字第0146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保能盗窃罪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港刑初字第014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050元,本案实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陶明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葛真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