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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24执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黄小兵、蒋绍荣排除妨害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小兵,蒋绍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324执782号申请人:黄小兵,男,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住昆明市五华区。被执行人:蒋绍荣,男,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住罗平县。本院在执行黄小兵申请执行蒋绍荣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2016)云03民终92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申请执行的债权为交付房屋。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6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及《财产申报令》,并决定将蒋绍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6月19日,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的要求,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蒋绍荣位于罗平县观音阁街134号(原204号)房屋采取中止供电措施。被执行人蒋绍荣年龄较大且常年因病卧床,申请执行人考虑法院强制执行后,其无法看管,同意本院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钱忠文审判员  雷冲华审判员  李金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文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