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5民初6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长沙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钟永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钟永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5民初6588号原告:长沙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二段539号万科金域华府11栋1楼。法定代表人:严雄波。委托代理人:瞿思,湖南言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游珂,该公司员工。被告:钟永亮,男,197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原告长沙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钟永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立案,2016年5月31日原告长沙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嘉人民陪审员 黄巧红人民陪审员 陈毓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高谢颖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