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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民初2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宣城市冯兵钢构材料门市部与江士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城市冯兵钢构材料门市部,江士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2011号原告:宣城市冯兵钢构材料门市部,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经营者:钱冯兵,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江士才,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宣城市冯兵钢构材料门市部诉被告江士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宣城市冯兵钢构材料门市部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士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城市冯兵钢构材料门市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20元,由原告宣城市冯兵钢构材料门市部负担。审判员  陈章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尚雅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