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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法执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学增、李晴、李振、李子卓与被执行人刘建祥、苏玉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金钱给付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学增,李晴,李振,李子卓,刘建祥,苏玉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法执字第424号申请执行人李学增,男,汉族,1930年6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东河店镇。申请执行人李晴,女,汉族,1990年7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东河店镇。申请执行人李振,男,汉族,1991年12月8日出生,无业,住西安市高新路。申请执行人李子卓,男,汉族,2010年11月5日出生,住大同市师范自建房。法定代理人曹俊霞,女,汉族,1978年2月28日出生,住大同市师范自建房。被执行人刘建祥,男,汉族,1975年9月28日出,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苏玉梅,女,汉族,1975年3月8日出生,住陕西省府谷县老高川乡。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住址大同市操场城街甲6号洪泰大厦四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学增、李晴、李振、李子卓与被执行人刘建祥、苏玉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金钱给付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赔款602291.97元,案件受理费9225元,保全费820元,专递费120元,执行费3524,共计615980.97元。已经支付393911.6元,剩余222069.37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17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雁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