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9民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陈芳与李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芳,李晓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529民初264号原告:陈芳,女,1976年6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被告:李晓辉,男,1987年6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原告陈芳与被告李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晓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李晓辉偿还借款800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6年2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0.00元。该借款至今未还。被告李晓辉经本院通知,未出庭应诉和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6年2月14日,被告李晓辉以承包工程为由向原告陈芳借款80000.00元。被告李晓辉向原告陈芳出具借条1份,约定还款期限为2017年2月14日。如不能按期足额偿还借款,借款人愿以自己名下的房产抵押给贷款人,任由贷款人处置。本院认为,被告李晓辉向原告陈芳借款,约定有还款期限,被告李晓辉应按照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陈芳要求李晓辉偿还借款本金80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晓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陈芳借款80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00.00元,减半收取900.00元,由被告李晓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继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敬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