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2民初1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张丹与被告李玲玉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丹,李玲玉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2民初1230号原告:张丹,男,198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什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泽川,什邡市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玲玉,女,基本信息不详。原告张丹与被告李玲玉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张丹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丹撤诉。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张丹负担。审判员 廖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