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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民初1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张丹与被告李玲玉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丹,李玲玉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2民初1230号原告:张丹,男,198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什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泽川,什邡市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玲玉,女,基本信息不详。原告张丹与被告李玲玉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张丹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丹撤诉。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张丹负担。审判员  廖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