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执恢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鹏与王玉娥婚约财产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鹏,王玉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鲁14**执恢568号申请执行人:王鹏被执行人:王玉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鹏与被执行人王玉娥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王鹏与被执行人王玉娥已经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王鹏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427民初3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志良审判员 尹奎祖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开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