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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32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鹤庆县瑞源副食批发部与被执行人鹤庆县云鹤镇家世界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鹤庆县瑞源副食批发部,鹤庆县云鹤镇家世界购物广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32执193号申请人鹤庆县瑞源副食批发部,个人经营,负责人:孙金波地址:鹤庆县云鹤镇秀邑村被执行人鹤庆县云鹤镇家世界购物广场(原鹤庆县家禄福购物广场)地址云南省鹤庆县云鹤镇东环中路工商注册号:532932600134989负责人:章学进申请人鹤庆县瑞源副食批发部与被执行人鹤庆县云鹤镇家世界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鹤庆县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7)云2932民初52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由鹤庆县云鹤镇家世界购物广场于2017年5月12日前退还鹤庆县瑞源副食批发部价值为72014.5元所供货品,货品单价、品牌、种类以供货单为准,不足部分付清货款,并返还鹤庆县瑞源副食批发部四个工字堆、2个牛奶精品柜。到期后审判员将案件移送执行局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5月15日,被执行人鹤庆县云鹤镇家世界购物广场已按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将申请人鹤庆县瑞源副食批发部所供剩余价值3161.90元的货物退还了申请人,本案执行完毕。未能折抵的货款,另行申请执行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鹤庆县人民法院(2017)云2932民初528号民事调解书退还剩余货物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洪明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雪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