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2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汝州市方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金诚填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州市方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西金诚填料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2377号原告:汝州市方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汝南工业区源丰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58707473-7。法定代表人:王强,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诗峰,男,汉族,1976年5月24日出生,住永城市,系公司副总。被告:江西金诚填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彭高镇沽塘村319国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27319483726。法定代表人:刘毅,系总经理。原告汝州市方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金诚填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汝州市方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汝州市方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计450元,由原告汝州市方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少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蒙蒙附本裁定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