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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6执4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山西志信化工有限公司与山西远征化工有限公司、山西海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志信化工有限公司,山西远征化工有限公司,山西海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6执431号之一申请人山西志信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剑,职务总经理。住所地:绛县。被执行人山西远征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大良。职务董事长。住所地绛县。被执行人山西海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彦福。职务总经理。住所地:绛县古绛镇乔村山西远征化工有限公司院内。申请人山西志信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远征化工有限公司、山西海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晋0826民初3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826民初3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波审判员 王立志审判员 王胜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超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