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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执2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许伟圳与田义、孟彩峰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伟圳,田义,孟彩峰,深圳市天泉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时代珠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2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伟圳,男,1990年7月29日出生,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固,广东巨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艳芬,广东巨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执行人:田义,男,1961年11月27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孟彩峰,女,1971年10月2日出生,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深圳市天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以西、学府路南中兴单身宿舍4栋E115,组织机构代码69710129X。法定代表人:孟彩峰。被执行人:深圳市金时代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南岭村社区南新路15号7栋厂房二楼201,组织机构代码760483463。法定代表人:孟彩峰。申请执行人许伟圳与被执行人田义、孟彩峰、深圳市天泉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时代珠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裁字第216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本金人民币175万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田义名下位于宝安区松岗街道宝利豪庭1栋商铺075房产、被执行人孟彩峰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东桂庙路北跃华园14-F房产及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以西、学府路南中兴单身宿舍4栋E115房产由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首位查封并将进行处置,案号为(2016)粤0306执2182号。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致函并转递了申请执行人的参与分配申请,目前尚未进行分配。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主持分配后有余款可供清偿本案债权,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最久审判员  杨守辉审判员  侯 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宇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