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终2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吴巧芳、陈恩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巧芳,陈恩铭,福州泰禾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25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巧芳,女,196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香港荃湾。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恩铭,男,200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香港荃湾。俩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兴,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泰禾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福新路中段312号1#楼五层。法定代表人:郑钟,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吴巧芳、陈恩铭因与被上诉人福州泰禾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6)闽0111民初3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巧芳、陈恩铭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曾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但未获本院批准,之后仍未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巧芳、陈恩铭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行亮审判员 缪 羽审判员 唐宇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