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民初1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兰州大陆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和王延青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大陆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王延青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1435号原告:兰州大陆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法定代表人:计卫军,系该公司经理。被告王延青,男,汉族,1970年3月13日出生,系兰州市环保局干部,住兰州市城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文(系王延青之妻),汉族,1974年5月24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本院于2017年3月7日受理的原告兰州大陆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延青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以需提取新的证据为由,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大陆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兰州大陆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牟 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雅雯????????2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