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执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田峰、魏衍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峰,魏衍海,田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537号申请执行人:田峰,男,1973年6月29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魏衍海,男,1972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田芳,女,197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桓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魏衍海、田芳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田峰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桓台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1民初22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 军审判员 巩象才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