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民初1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家法、李清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家法,李清香,刘成银,刘教胜,李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3民初1388号原告: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鲁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宋新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志伟,198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该行职工。被告:郑家法,男,196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告:李清香,女,196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告:刘成银,男,196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告:刘教胜,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告:李俊,女,197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家法、李清香、刘成银、刘教胜、李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以双方协议还款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32元,减半收取计1166元,由原告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晓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