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2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陈建祥与被执行人李慧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祥,李慧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02执115号申请执行人:陈建祥。被执行人:李慧翔。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代表人:宋维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建祥与被执行人李慧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的债权为9136.5元,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已全部自动履行2000元债务,被执行人李慧翔已部分履行(1400元),因被执行人李慧翔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对其进行了罚款。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健审 判 员 许鹏审 判 员 曾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高敏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