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2民初1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王永京与王艳伟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京,王艳伟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1458号原告王永京(又名王永经),男,195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睢县。委托代理人:许从仁,睢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艳伟(又名王伟),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睢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京与被告王艳伟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京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永京向本院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和第三人利益,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喜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