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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2民初1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王永京与王艳伟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京,王艳伟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1458号原告王永京(又名王永经),男,195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睢县。委托代理人:许从仁,睢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艳伟(又名王伟),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睢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京与被告王艳伟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京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永京向本院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和第三人利益,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喜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