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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执恢1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健发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健发食品有限公司,山东阳谷绿源饲料有限公司,阳谷鑫旺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张明亮,陈秀华,宋士雨,唐玉珍,陈计民,李利来,张传振,张传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恢131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阳谷县景阳路**号。法定代表人:吴士合,董事长。被执行人:阳谷健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安乐镇工业园区刘铺村。法定代表人:张明亮,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阳谷绿源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博济桥办事处后金海村法定代表人:宋士雨,总经理。被执行人:阳谷鑫旺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安乐镇刘铺村。法定代表人:陈计民,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明亮,男,1965年7月2日出生,汉族,阳谷健发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阳谷县。被执行人:陈秀华,女,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阳谷健发食品有限公司股东,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张明亮之妻。被执行人:宋士雨,男,196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山东阳谷绿源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唐玉珍,女,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山东阳谷绿源饲料有限公司股东,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宋士雨之妻。被执行人:陈计民,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阳谷鑫旺生态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阳谷县。被执行人:李利来,男,196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阳谷鑫旺生态养殖有限公司股东,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张传振,男,1987年3月5日出生,汉族,阳谷健发食品有限公司员工,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张传兴,男,198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阳谷农业发展银行员工,住阳谷县。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谷健发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谷健发食品)、山东阳谷绿源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源饲料)、阳谷鑫旺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旺生态养殖)、张明亮、陈秀华、宋士雨、唐玉珍、陈计民、李利来、张传振、张传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521民初21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26日向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已评估、网络拍卖,拍卖流拍后,因被执行企业拖欠职工工资达200万,为避免引起职工上访,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培民审判员  刘玉胜陪审员  陈凤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尹彦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