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28执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孟兆鸿与牛英兵、于桂兰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兆鸿,牛英兵,于桂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28执455号申请执行人:孟兆鸿,女,汉族。被执行人:牛英兵,男,汉族。被执行人:于桂兰,女,汉族。本院在执行孟兆鸿与牛英兵、于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6697元,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牛英兵、于桂兰银行无存款,房产、车辆(2014年前已经抵债)、农机具均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长 庚审判员 塔依热江审判员 石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