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行终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一超因诉甘肃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一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行终17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一超。委托代理人朱孝顶,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一超因诉甘肃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01行初1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中,起诉人所诉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相对人是中信国安黄金有限责任公司。而陈一超所举其他证据均证明陈一超系以中信国安黄金有限责任公司名义转让徽县头滩子金矿探矿权,故陈一超不是本案所诉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其提起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一)项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对陈一超的起诉不予立案。上诉人陈一超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被上诉人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在中共甘肃省纪委的要求下对中信国安黄金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未经法定调查程序,完全剥夺了中信国安黄金有限责任公司实际利害关系人陈一超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法定权利,严重侵害了上诉人陈一超的合法权益,该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应当予以撤销。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上诉人陈一超诉请撤销的甘肃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甘国土资罚字(2016)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针对中信国安黄金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行政诉讼法赋予了法人提起诉讼的权利,如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应当以该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上诉人陈一超不是被诉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其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处罚决定的侵害,其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其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一)项规定的起诉条件。综上,一审裁定结果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晶代理审判员  徐文娟代理审判员  张云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