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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申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泽祥与周本华、杨世琼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申泽祥,周本华,杨世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申1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申泽祥,男,195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徐卫民,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华茂,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周本华,男,196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杨世琼,女,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再审申请人申泽祥因与被申请人周本华、杨世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渝0106民初105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申泽祥于2017年5月23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申泽祥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申泽祥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胡 敏审 判 员  姚 欣代理审判员  张一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娄 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