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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004民初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崔某1与崔某2、崔某3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1,崔某2,崔某3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004民初430号原告:崔某1,男,1955年1月23日出生,住辽阳市宏伟区。被告:崔某2,女,40岁,住辽阳县。被告:崔某3,女,30岁,住辽阳市。原告崔某1与被告崔某2、崔某3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崔某1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1以“我不想要赡养费了”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崔某1负担。审判员  姜延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晓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