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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执15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佛山市禅城区住房保障中心与梁嘉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住房保障中心,梁嘉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604执15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住房保障中心,住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77号红棉大厦2楼。组织机构代码:68443217-X。 法定代表人胡国明。 被执行人梁嘉兴,男,汉族,1984年5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 关于佛山市禅城区住房保障中心与梁嘉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4民初69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向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住房保障中心支付2015年2月至2016年7月租金50741.1元,并按每月3603.6元的标准从2016年8月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向原告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16632元(暂计至2016年12月),以及支付租金滞纳金。案件受理费97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925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07.52元。本院经向银行、工商、房产、土地、车辆等管理单位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0604执15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永嘉 审 判 员  秦绪刚 代理审判员  崔晓威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一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