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1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熊武、何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武,何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1执202号申请执行人熊武,男,199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团风县。被执行人何健,男,199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罗田县人,住罗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熊武与被执行人何健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何健正在服刑期间,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由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秋元审判员 董华东审判员 易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华建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