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民申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郝某离婚后财产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郝某,任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2民申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郝某,男,1959年8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任某,女,1958年10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再审申请人郝某因与被申请人任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西民初字第008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郝某申请再审称,我2016年6月才知道原审,庭审时我没有到庭。离婚协议书中我所承认的过错不属实。虽然我与任某2012年8月20日在西城区民政局协议离婚,但一直生活在一起,当时还有每月1万元的工资。从2012年12月我就没有工资了,目前我只有每月的退休金2300元左右,原审判令我每月支付任某1万元,我没有给付能力。现申请对本案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中郝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于2014年6月13日作出(2014)西民初字第00895号民事判决,经公告送达后,于2014年9月11日发生法律效力。自原审判决生效之日,视为郝某知道原审判决。郝某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交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且未提交新证据证明其再审主张。郝某称其没有能力履行判决,亦不能作为申请再审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郝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 珍人民陪审员 田子贺人民陪审员 李丹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 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