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8民初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高厚忠与王河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厚忠,王河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8民初917号原告:高厚忠,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被告:王河泽,男,成年,汉族,居民,住蒙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厚忠诉被告王泽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的被告王泽河的送达地址不准确,经本院查证后仍无法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厚忠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尊文人民陪审员 徐志军人民陪审员 杨 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