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民申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四川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库尔勒市瑞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四川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库尔勒市瑞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民申67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南二路*号。法定代表人:胡显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春江,新疆枫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库尔勒市瑞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石化大道**号圣果名苑沙枣园*栋*层*单元***室。负责人:唐玉彪,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相祖,新疆天擎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四川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万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库尔勒市瑞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简称瑞达公司齐鲁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新28民终10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万达公司申请再审称:有新证据可证明原审法院审理本案时程序违法。请求再审予以纠正。本院认为,万达公司主张在本案一审期间,原告瑞达齐鲁分公司已被注销,一审法院应当结束庭审重新确认主体而未结束,审判程序违法。万达公司为证明该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工商机关出具的”分公司登记情况”,该材料记载瑞达公司齐鲁分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被注销,营业执照正本、副本被收缴。据此瑞达公司齐鲁分公司是否被注销,其是否为本案的适格的诉讼主体应予查实。综上,再审申请人万达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王福生审判员 郭长安审判员 塔依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