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27执1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刘元珍与岚县东村镇南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元珍,岚县东村镇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27执1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元珍,农民。被执行人岚县东村镇南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牛天明,该村村委主任。关于刘元珍与岚县东村镇南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11民终3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岚县东村镇南村村民委员会发出(2016)晋1127执14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刘元珍欠款361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0元,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岚县东村镇南村村民委员会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故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2016)晋1127执15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岚县东村镇南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3720元。被执行人岚县东村镇南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5月15日执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11民终3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珏人民审判员 李怀林人民审判员 张丽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十五日书 记 员 朱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