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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8民初2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王得山、刘景利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得山,刘景利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8民初2825号申请人:王得山,男,196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被申请人:刘景利,男,197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得山与被申请人刘景利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得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景利银行存款3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并由唐山市君正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得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景利银行存款3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春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