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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5民初3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牛某某、石家庄强力某某包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牛某某,石家庄强力某某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5民初3737号原告:张某某。被告:牛某某。被告石家庄强力某某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某某,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牛某某、石家庄强力某某包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在石家庄市××赵二街工业园区建有厂房一座,2010年被告与原告签订租赁协议,被告租赁原告厂房,每年租金24万元,每半年交一次。合同签订后,被告一直按照约定交纳租金。被告自2014年开始拖欠租金,截止2016年1月共拖欠38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2016年双方重新签订责令协议,每年租金8万元,每半年一交,但被告未能按照约定交租金,且一再推脱。为维护合法权益,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被告偿付拖欠原告房屋租金及违约金45.8万元;2、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3、被告支付自2016年4月1日起至被告交付原告;4、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有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的义务,因原告现在不能提供被告的有效联系方式,故本院以被告不明确为由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牛江凌审判员  连 坤审判员  许 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云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