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5民初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周骏霞与被告南京广众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骏霞,南京广众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5民初第731号原告周骏霞,女,汉族,1980年10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南京市江宁区。委托代理人方善雪,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职工权益分部律师。被告南京广众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兴隆大街188号四楼42室,注册号320105000151377。法定代表人申雅娴,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周骏霞与被告南京广众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查,本案纠纷系以“欠条”为依据的普通债权、债务纠纷,故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通知原告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原告周骏霞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骏霞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陆真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 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