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203执11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康玉林与株洲中材混凝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玉林,株洲中材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3执11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康玉林,男,汉族,1974年9月10日出生,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执行人株洲中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法定代表人冯斌,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康玉林与被执行人株洲中材混凝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2183号民事判决书和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2民终11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香兰审判员  胡 艳审判员  刘 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鹤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