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404执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咸阳渭城区某某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杜某某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阳渭城区某某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551号申请执行人:咸阳渭城区某某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党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杜某某,男,法定代表人:严某某,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咸阳渭城区某某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杜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和解协议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渭城民初字第9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