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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5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黄爱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爱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25刑初83号公诉机关永修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爱明,男,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永修县,现住永修县。1996年9月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汕头市升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8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4日被永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修县看守所。永修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7)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爱明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修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穆爱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爱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7年1月14日9时许,徐某2与其母亲余某在永修县涂埠镇星火小区门口的某菜摊处买菜,被告人黄爱明趁二人不备,将余某衣服口袋内的一部白色“NOAIN”手机盗走。经永修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格为80元。2、2017年1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黄爱明在永修县涂埠镇山水美地小区“好再来”小吃店内的吧台上将店主刘某的一部金色“VIVO”牌手机盗走。经永修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格为924元。3、2017年1月14日11时许,在永修县涂埠镇铜锣湾广场三楼圣比克牛排店内,被告人黄爱明将徐某1放置于沙发上的黑色女士手提包盗走,但刚拿到手就被徐某1发现,徐报警后,公安民警在现场将被告人黄爱明当场抓获。该女士手提包内装有一部苹果牌6PLUS手机、现金2820元。经永修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苹果牌6PLUS手机价格为3120元。另查明,被盗三部手机均已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黄爱明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徐某1、徐某2、余某、刘某的陈述、证人淦某的证言、永修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物证照片、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永修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归案情况说明、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2)城刑初字第378号、汕头市升平区人民法院(1996)汕升法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黄爱明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爱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爱明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爱明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黄爱明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爱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1月14日起至2018年2月1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罗大毛审判员  谈 黎审判员  叶方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君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