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1民监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三波诉被告胡群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再审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三波,胡群羊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1民监2号原审原告:刘三波,男,196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里村镇里村,身份证号:1426211965********。原审被告:胡群羊,男,197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里村镇文敬村,身份证号:1426211973********。原审原告刘三波与原审被告胡群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5)曲民初字第2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元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亢玉祯审判员 马国雷审判员 杨心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飞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