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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1民监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三波诉被告胡群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再审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三波,胡群羊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1民监2号原审原告:刘三波,男,196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里村镇里村,身份证号:1426211965********。原审被告:胡群羊,男,197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里村镇文敬村,身份证号:1426211973********。原审原告刘三波与原审被告胡群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5)曲民初字第2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元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亢玉祯审判员  马国雷审判员  杨心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飞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