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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刑更1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罪犯滕术恩伪造公司印章罪职务侵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滕术恩

案由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1271号罪犯滕术恩,男,苗族,1969年11月20日生,大专文化,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现在安徽省潜川监狱服刑。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2014)蜀刑初字第001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滕术恩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滕术恩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5)合刑终字第000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于2017年5月8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提讯罪犯滕术恩,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以罪犯滕术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有较好的社区矫正条件,建议对其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滕术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3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另查明,案发后罪犯滕术恩已赔偿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安徽省潜川监狱制作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实,该犯至2017年3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2、罪犯滕术恩的陈述及证人证言证实,罪犯滕术恩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3、湖南省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司法局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滕术恩所在社区矫正部门同意对其监管帮教,进行社区矫正,有良好的社区矫正条件。4、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4)蜀刑初字第00158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案发后罪犯滕术恩已赔偿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本院认为,罪犯滕术恩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至2017年3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经滕术恩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监管、帮教条件较好。故滕术恩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滕术恩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7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竹梅审判员  曹子健审判员  李崇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