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执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酒泉市白峰水泥厂、王秀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民执字第37号酒泉市白峰水泥厂,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王秀良,男,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酒泉市白峰水泥厂申请王秀良其他案由一案,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酒泉市白峰水泥厂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作出的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