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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4民初2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支行与陈庆云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支行,陈庆云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4民初2178号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支行,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南洋西大道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50304565393761X。负责人:钱建英,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雷婷,女,该行客户经理。委托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陈庆云,男,198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福建省荔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支行与被告陈庆云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支行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支行撤诉。案件受理258元,减半收取计129元,由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支行负担。审判员  黄元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俞雅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