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执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河北西伯力特种橡胶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天地华润煤矿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西伯力特种橡胶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天地华润煤矿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7执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北西伯力特种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9113112776344112XW。法定代表人王凤岭,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天地华润煤矿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装备制造基地(东胜区达尔罕壕),组织机构代码:79717545-6。法定代表人刘建华,该公司董事长。河北西伯力特种橡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天地华润煤矿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27民初14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北西伯力特种橡胶有限公司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不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27民初14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 勇执行员 李明星执行员 林成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鹏